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實驗場所成立管理
暨
各單位違反環安衛規定後續處理要點
(103.11.5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委員會第31次會議新訂通過)
一、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規範校內實驗場所及其他單位違反環安衛
規定後續處理事項,使其運作更具效率並合乎環境保護及職業安全衛生,以確
保教職員工生之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 名詞定義
(一)一級單位:實驗場所所屬學術或行政之一級單位,如:學院、研發處。
(二)主管單位:一級單位及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室。
(三) 實驗場所: 指進行實驗、教學、研究及工作之實驗室、試驗室、實習(試驗)
工場等。
三、實驗場所成立方式:
(一)本要點施行之前已設立之實驗場所,均應依本要點施行日起,由主管單位確認各系
、所已設置之實驗場所,且已填具實驗場所基本概況表者,直接納入管理。
(二)新申請設立時,應填寫申請表格,載明負責人姓名、實驗場所名稱、實驗性質與用
途等,並確實了解、遵守本辦法實驗場所成立方式之規定。如有任何使用上之異動
,包括負責人退休、離職或更替,應重新申請審查。
四、實驗場所撤銷方式:
(一)校園內實驗場所應依本要點准予設立。
(二)未依本要點私自設立實驗場所者,經查證屬實,主管單位應立即勒令停止運作,
且實驗場所(含室內設備)暫為校方監管,使用者不得異議。
(三)實驗場所若有違反各類法規命令之行為,負責人除應負擔法律責任外,本校得依
本要點及其他相關之規定,視情節輕重予以斷水、斷電、監管設備、撤銷該實驗
場所或其他適當之處分。如有急迫之情事者,得由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室逕行暫
停實驗場所運作。
五、依本校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管理規章第二十八條,每學年主管單位委請專家辦理評比
,並區分為五級評等方式。評等結果簽請校長作為各單位績效獎金分配考量或實驗場
所負責人獎懲之參考依據。
六、實驗場所及各單位巡檢方式:
(一)每學年由主管單位安排年度環保與安全衛生巡檢計畫,委請專家提供之建議改善
事項,並由主管單位彙整紀錄後週知受檢單位。
(二)巡檢缺失改善方式:
1.每次巡檢缺失實施後,經期限內通知受檢單位改善,未於期限內未改善則進行
周知性之處置:公布實驗場所或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
似之處置。
2.每次巡檢缺失改善複檢完成後,請檢具缺失改善說明書送主管單位,經主管單
位核定後,即撤銷周知性處置。
(三)年度巡檢皆不配合改善或複檢多項目不通過者,得撤銷或廢止實驗場所使用許可
或登記,或其他剝奪或喪失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置。前項之處分前,應給予處分
相對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處分後,應給予處分相對人有聲明異議之機會,並提
送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委員會審查。
七、依本校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管理規章第二十九條,若未依規定而遭主管機關稽查處以
罰款,特訂定下列原則;違反相關環保、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而遭受罰款,罰款支付原
則如下分擔:
情況區分 |
分攤比例 |
|||
實驗室負責人 |
系所 |
學院 |
校方 |
|
該缺失曾由校方發文宣導、或環安衛例行訪視或不定期抽查時告知,但違規之系所單位未改進 |
50% |
20% |
30% |
0% |
該缺失未曾由校方發文宣導、或環安衛例行訪視或不定期抽查時告知 |
0% |
0% |
0% |
100% |
該缺失再度被稽查未改進 |
100% |
0% |
0% |
0% |
八、 本要點經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網頁編輯:米蟲
2020/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