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科技大學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88.8.5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103.11.5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委員會第31次會議修正通過)
(104.12.7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委員會第35次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12月22日第539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遵照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之規定,維護本校校園環境品質及保障
教職員工生之安全與衛生,特訂定本「國立臺灣科技大學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管
理規章」(以下簡稱本規章)頒行實施。
第二條:本規章之管理機關,為本校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室。
第三條:本校各有關單位職掌環保與安衛管理業務分別如下:
一、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委員會負責研議、協調及建議全校環保與安衛相關之事務。
二、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室負責規劃、督導、推動全校環保與安衛業務之進行。
三、各一級單位、系、所、附設單位主管負責該單位與其所屬單位有關之環保與安全
衛 生管理業務之執行,並應指派一名環安衛專責人員協助相關業務之處理。各
一級研究單位、系、所主管應指派至少一名專任教師擔任環安衛負責人,以協助
各單位主管執行相關業務。
四、本校各學院及附設單位應依其作業需要,成立個別或聯合之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
小組(以下簡稱環安衛小組)配合落實執行相關業務;單位主管為該小組召集人
,並另訂環保與安衛管理業務作業要點。
第四條:本校全體教職員工生及於進入本校工作之承包廠商或臨時工作人員,均有遵守及配合
本規章實施之義務。僅本校之工程營建,另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加強公共工程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或其他法律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 管理組織及各級人員權責
第五條:本校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三條及教育行政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暨附屬機構環境
保護小組設置要點,設置下列之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組織:
一、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
二、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室,設主任一人,並設下列各組:
(一)企劃組。
(二)環境保護組。
(三)安全衛生組。
第六條:主任委員對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業務之權責如下:
一、綜理全校有關環保與安衛業務。
二、責成各一級單位執行有關環保與安衛業務。
三、責成各相關單位配合辦理環保與安衛諸項作業。
四、責成有關單位儘速處理解決校園作業危害因素。
五、核定全校環保與安衛年度工作計劃與本校所訂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工作守則。
六、指揮處理緊急重大環保暨安全衛生事故。
第七條: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委員會之權責如下:
一、環境保護、安全、衛生有關規章之制定。
二、環境保護、安全、衛生有關教育及實施計畫。
三、防止機械、設備或原料、材料、藥劑之危害事項。
四、作業環境測定結果應採之對策。
五、校園污染防治事項。
六、健康管理事項。
七、主任委員交付之相關事項。
第八條: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室之權責如下
一、企劃組:
(一)校園環保及安衛政策、規定之規劃及監督事項。
(二)校園環保及安衛資料之收集及分析事項。
(三)校園環保及安衛計劃、方案及重要業務之追蹤考核事項。
(四)校園環保及安衛教育、宣導與支援事項。
(五) 環保及安衛相關課程之研發與交流合作事項。
二、環境保護組:
(一)空氣污染及噪音防治之監督與管理事項。
(二)校園內供水安全之監督事項。
(三)校園內一般廢污水排放之監督與管理事項。
(四)毒性化學物質輸入、使用、回收處理及棄置之審核、追蹤及監督相關事項。
(五) 校園內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監督事項。
三、安全與衛生組:
(一)監督安全及衛生之相關事項。
(二)監督相關單位安全及衛生之自動檢查、作業環境測定工作及定期重點檢查。
(三)實施安全與衛生教育訓練。
(四)輻射污染之管理及安全相關事項。
(五)生物性污染之管理及安全相關事項。
(六)監督災害調查及處理,辦理災害統計。
(七)監督健康檢查、評估健康管理。
(八)餐廳衛生之相關事項。
(九)其他有關安全與衛生管理事項。
第九條:各院院長之權責如下:
ㄧ、綜理該院有關環安衛管理業務。責成該院各所屬單位執行環安衛業務,
並定期考核。
二、責成有關單位儘速處理解決該院各單位提出之作業危害因素。
三、核定並推行該院環安衛工作計畫。
第十條:中心、系所主管之權責如下:
ㄧ、執行環安衛管理與職業災害防止事項。
二、督導單位內之各項設備自動檢查事項。
三、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巡視。
四、督導各實驗室實施環安衛管理事項。
五、研究職業災害防止對策。
六、規劃並執行單位內之環保與安衛教育訓練。
七、事故發生時,協助處理及調查事故發生原因,並立即通報主管。
第十一條:各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小組召集人之權責如下:
ㄧ、指揮、監督所屬環安衛小組執行管理業務。
二、責成環安衛小組辦理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室交付業務。
三、巡視、考核所屬單位內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有關事項。
四、責成擔任危險機械及設備之操作人員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合格資格。
五、編列單位內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業務之年度預算。
六、指揮、監督所屬環安衛小組執行管理業務。
七、責成環安衛小組辦理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室交付業務。
八、巡視、考核所屬單位內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有關事項。
十、責成擔任危險機械及設備之操作人員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合格資格。
十一、編列單位內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業務之年度預算。
第十二條:環安衛小組之權責如下:
一、辦理召集人及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室交付工作事項。
二、擬定所屬單位適用場所之防災計畫。
三、擬定所屬單位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四、擬定所屬單位之自動檢查計畫。
五、辦理所屬單位作業環境檢測。
六、執行所屬單位適用場所安全衛生管理工作。
七、推動、宣導該有關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規定事項。
八、辦理所屬適用場所之危險機械設備操作人員訓練。
九、所屬單位內化學廢液之集中收集與管理。
十、所屬單位內毒性化學物質之使用集中管理與登記。
第十三條:各適用場所負責人之權責:
ㄧ、執行所轄作業場所環安衛管理事項。
二、分析並評估作業場所中各種可能危害因素,訂定安全作業守則,
並對所屬人員實施環安衛有關之教育訓練。
三、確切督導所屬人員遵守環安衛之各項規範並實行該作業場所之標準作業程序。
四、確實掌握該作業場所採購之機械設備、物品材料管理及各種研究活動,
確定機械及儀器設備必要之保養與檢查。
五、提供現場適當之防護用具並督導所屬人員落實及正確方式配戴。
六、發生事故時需立即處理並按本校災害應變通報流程呈報。
七、負責對工作環境之安全衛生改善與建議,供上級參考以減少工作危害。
八、對特殊設備儀器與承攬商必須共同設立安全衛生之規範,遵行與連繫。
九、負責辦理上級或管理機關所交辦之有關安全衛生事宜。
第十四條 本校各教職員工生之責任與義務如下:
ㄧ、遵守環保、安衛有關法令規章,以及各實驗室或工作場所之工作守則。
二、確作業前確實檢點作業環境及設備,有異常時應立即停止作業並報告
師長或單位主管。
三、接受健康檢查,並遵辦檢查結果之建議事項。
四、接受環保及安衛教育訓練並提出環保及安衛有關之建議。
五、事故發生時,應協助迅速處理並恢復正常。
六、協助新進人員瞭解環保及安衛標準作業方法。
第三章 自動檢查
第十五條:各適用單位應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之規定,對其所屬機械、車輛、
儀器、設備實施重點檢查、定期檢查,並應就檢查年月日、檢查方法、檢
查部份、檢查結果、實施檢查者之姓名、依檢查結果採取改善措施之內容等
事項記錄之,並保存三年。
第十六條:各適用場所之負責人及車輛保管人應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之規定,
對其所屬機械、車輛、儀器、設備實施作業前檢點,並登載於檢點手冊或檢點表。
第十七條:對於各項自動檢查檢查表格,必須詳細記錄,一份由使用單位存查、一份每月彙整
後送管理機關備查。(或由環安衞管理資訊系統操作備查,方式另訂之)定期及重
點檢查合格之機械、儀器、設備,其檢查合格之合格證並應公告張貼,其影本亦應
送管理機關備查。
第四章 作業環境檢測
第十八條:各適用單位應按「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之規定,委請合格單位及人員對其
所屬單位空間實施 作業環境測定,並應就測定時間、測定方法、測定處所、測定條
件、測定結果、測定機構名稱、測定人員姓名資格、依據測定結果採取之必要防
範措施等事項記錄之,並依該辦法規定年限保存之。
第十九條:對於各項作業環境檢測表格,必須詳細記錄,一份由使用單位存查、
一份送管理機關備查。
第二十條:必要時管理機關得指定相關系、所成立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作業環境檢測實驗室,
負責接受各單位委託辦理校內作業環境檢測,並得酌予收取費用。
第五章 教育訓練
第二十一條:本校各級單位應按「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之規定依權責,
針對下列人員辦理教育訓練:
一、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三、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
四、危險性機械、設備操作人員。
五、特殊作業人員。
六、一般作業人員。
七、急救人員。
八、新雇員工、或甫新換工作之員工。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第二十二條:本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教育訓練,其一般性課程均由管理機關定期辦理,
專屬性課程則由各適用單位負責辦理。
第六章 健康保護
第二十三條:各適用單位應於適用本管理辦法之新進人員到職時體格檢查及在職人員健康檢查,
依本校健康檢查實施計畫辦理,由其按「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實施一般
體格檢查及爾後之定期健康檢查,其檢查名冊並應分送管理機關備查及所屬單位
參考。
第二十四條:各適用單位應設置急救藥品及器材,應置於適當固定處所,至少每六個月定期
檢查並保持清潔。對於被污染或失效之物品,應隨時予以更換及補充。並於所
屬單位內配置適當人數之合格急救人員,每單位應至少置一人,單位人數 超過
五十人者,每增加五十人,應再置一人。急救人員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
單位主管應即指定合格之人員,代理其職務。
第二十五條:總務處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對承包本校膳食業務之外包承商,
於合約中要求對其員工應於雇用時及每年定期實施肺結核、肝炎、傷寒帶菌者、
性病、皮膚病等傳染性檢查,其檢查結果需副知學務處及管理機關,其檢查結果
如有不合格者,應責成該員工不得從事膳食業務。
第七章 事故通報
第二十六條:各適用單位發生災害後,應填具「國立臺灣科技大學職業災害報告單」,
俾利統計分析及研擬防止對策呈報校長。
第二十七條:各適用單位發生法定災害時,應於兩小時內通報至處、院、中心、系、所,
四小時內通報至本校管理機關,由管理機關於事發確認含一人受傷住院以
上,於八小時內向當地勞工檢查機關報備。有關之新聞消息,依校方規定
權責由管理機關向媒體統一發佈,各單位不得私自對外發言。
第二十八條:本規章前條所稱法定災害乃指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於工作場所內發生下列情形
之一的重大事故:
一、發生死亡災害時。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第二十九條:各單位發生重大災害時,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非經司法機關或檢查機構
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第八章 獎勵與懲罰
第三十條:每學年管理機關應就本校各適用單位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工作執行情形辦理評比
並予公佈。評比執行最優單位與個人,報請校長酌予獎勵;執行績效不佳單位與
個人,得視情形酌予懲處並要求其提出具體之改善計劃。
第三十一條:各單位如因未落實執行本規章與相關法令而受主管機關罰鍰,校方得視責任
歸屬,要求校內相關單位承擔部份或全部之罰鍰,並作適當之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本管理規章未規定者,依「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實驗場所成立管理暨各單位違反
環安衛規定後續處理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規章經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網頁編輯:米蟲 2020/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