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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科技大學電子系115學年第1學期誠徵專任助理教授(含)以上4名

計算機組
專長:
(一)數位IC設計(Digital IC design)
(二)嵌入式系統(Embedded Systems)
(三)人工智慧計算(Artificial Intelligence Computing)

系統組
專長:
(一)射頻與電磁設計(Radio Frequency and Electromagnetic Design)
(二)訊號處理(Signal Processing)
(三)電力電子(Power Electronics)
(四)積體電路設計(IC Design)

光半組
專長:
(一)光電積體電路(Photonics Integrated Circuits)
(二)超快及非線性光學(Ultrafast and Nonlinear Optics)
(三)生醫光電(Biomedical Photonics)
(四)前瞻電子材料 (Advanced Electronic Material)


應徵條件及所需文件
1.至起聘日止,「具備一年以上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但本法施行(2015年1月14日)前已在職之專任合格教師,不在此限。前項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5條)

2.前述一年以上國內外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標準,如為國內外學術機構者,僅採認執行產學合作計畫之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協同研究人員、博士後研究、就讀博士期間參與計畫。參與合作計畫期間,以兼任職務折半計算,即工作經驗要求兩年。 (本校專業或技術科目教師業界實務工作採認作業要點)

3.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校不得僱用為專任老師:

(1)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2)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3)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4)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5)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6)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有實務工作經驗1年以上者。

4.有意應徵者請務必填妥【申請人資料表】後回傳至etoffice@mail.ntust.edu.tw,並將以下書面資料:(1)學歷證明(含大學部、碩博士班歷年成績單及學位證明 )(2)經歷證明(3)兩封推荐信(4)博士論文摘要(5)著作目錄及著作抽印本影本(6)中文簡歷表(含個人專長、研究方向、可任教科目、應徵組別及職務別等)(7)其他有助審查之資料,寄送至【臺北市大安區10607基隆路4段43號臺灣科技大學電子工程系收】。起聘日115年8月,截止收件日為114年12月31日(以郵戳為憑)。除推薦信函外,其餘資料請以影本寄出。

5.書面資料概不退還;資料不齊者恕不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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